【小榜眼】評論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7條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二、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以勸誘客戶買賣。三、提供帳戶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四、對客戶提供有價證券之資訊,有虛偽、詐騙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五、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六、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但符合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七、接受客戶以不同帳戶為同一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八、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為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九、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