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榜眼】評論
證券交易法 第28-2條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評論
"關係人"都不可以,除了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