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即為直接占有人),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941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故房屋之出租人甲為間接占有人,承租人丁為直接占有人。乙自行居住於其分管之部分,亦為直接占有人。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因此,戊、庚僅為占有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