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乙共有三層樓之房屋一幢,甲分管一樓,乙分管二、三樓。甲將一樓出租於丁,乙將二樓供受僱人戊居住,將三樓供自己與家屬庚居住。該屋之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各為何人?
(A)直接占有人為丁、戊、庚,間接占有人為甲、乙
(B)直接占有人為甲、乙,間接占有人為丁、戊、庚
(C)直接占有人為乙、丁,間接占有人為甲
(D)直接占有人為甲、乙、庚,間接占有人為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7468
統計:A(121),B(84),C(307),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即為直接占有人),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941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故房屋之出租人甲為間接占有人,承租人丁為直接占有人。乙自行居住於其分管之部分,亦為直接占有人。民法第942條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因此,戊、庚僅為占有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