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所稱之過失,係以何種注意義務為基準?
(A)一般人之注意
(B)與自己處理事務之同一注意
(C)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善意且可知之人之注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2
統計:A(9),B(6),C(8),D(2),E(0)

用户評論

【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苟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有過失。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