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訴願法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決定?
(A)不受理
(B)無理由
(C)有理由
(D)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7778
統計:A(21),B(2),C(1),D(3),E(0)

用户評論

a4939520】評論

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訴願:1.不受理(1)程序上不符合(2)處分不存在(3)非行政處分2.無理由(1)處分合法合目的(2)訴願決定前 處分已有作為3.有理由(1)訴願機關撤銷或變更(2)命作成機關變更4.公益or重大損害(即使有理由亦應作成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