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得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
(A)未設汲水設備之汲水
(B)眺望
(C)放牧牛羊
(D)開設道路之通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2),B(3),C(1),D(6),E(0)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現行民法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發生效力。

【用戶】背水一戰・ω・)y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1 下列何者得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A)通行(B)採光(C)眺望(D)建屋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3502答案:A 

【用戶】李宜雯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者,該時效取原則上則依據民法七六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及同法七七零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前揭該為時效取得之規定。 例: 甲以乙的不動產(A屋)供自己不動產(B屋)為通行、採光之用為目的,距離使用該不動產通行之時日已逾二十年,而於該二十年間該甲使用乙之不動產,使用不動產期間系為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者(而乙當無任何異議),甲得請求該乙之不動產因時效取得該不動產役權而為登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id=20111211000016KK01646

【用戶】背水一戰・ω・)y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1 下列何者得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A)通行(B)採光(C)眺望(D)建屋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3502答案:A 

【用戶】李宜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者,該時效取原則上則依據民法七六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及同法七七零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前揭該為時效取得之規定。 例: 甲以乙的不動產(A屋)供自己不動產(B屋)為通行、採光之用為目的,距離使用該不動產通行之時日已逾二十年,而於該二十年間該甲使用乙之不動產,使用不動產期間系為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者(而乙當無任何異議),甲得請求該乙之不動產因時效取得該不動產役權而為登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id=20111211000016KK01646

【用戶】Majie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400號已供公眾通行道路因時效完成得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民法 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