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B)民事訴訟法 第132條 (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O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C)民事訴訟法第139條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應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D)行政程序法第73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用戶】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部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B)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 (C)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D)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