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第 77條之2A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C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O第77條之3(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B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D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Kao】評論
純粹考法條...
【k8750500】評論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第 77-1 條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