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行政機關應衡量公共利益與私益,方得依職權撤銷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實踐?
(A)平等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
統計:A(4),B(4),C(0),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用戶】林宗佑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益:要依法行政私益:要慮及人民的信賴利益

【用戶】小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用戶】林宗佑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益:要依法行政私益:要慮及人民的信賴利益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信賴保護原則,係指基於法安定性,對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法規之廢止或變更等,應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公權力措施有效存續而有所規劃等之利益損失的公法上原則。行政程序法§117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