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Lien Lin】評論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99年01月27日修正)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Ming-Lun Chia】評論
「職工代表」之設置,其屬性應包括校內專任之職員(包括專任人事、 會計人員)幹事、護士、工友
【Claire Chu】評論
所以代理教師可以不用參加囉??
【GOGOGO】評論
第 10 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