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國88年修正公佈之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重大事項,而校務會議得成員係由哪些成員所組成?
(A)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家長代表會、學生代表
(B)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
(C)校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社區人士代表
(D)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8442
統計:A(155),B(3363),C(304),D(9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學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法)、100 年 國民教育法 修正

用户評論

【用戶】Chen Lien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99年01月27日修正)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用戶】Ming-Lun Chia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職工代表」之設置,其屬性應包括校內專任之職員(包括專任人事、 會計人員)幹事、護士、工友

【用戶】Claire Ch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所以代理教師可以不用參加囉??

【用戶】GOGOGO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