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信賴保護原則之前提中需信賴值得保護,其意義是指:
(A)信賴基礎事後除去致人民損失過大,應加以保護
(B)信賴基礎不變更下,人民從事活動所創造之利益很高
(C)如果利益大於損失,即應對信賴基礎除去前之人民活動利益予以保障
(D)人民沒有可歸責而不值得保護之事由存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2669
統計:A(742),B(101),C(594),D(2475),E(0)

用户評論

潞熾雪】評論

D選項反覆看幾次後終於了解他在說什麼了!人民  沒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 人民  沒有不值得保護之事由存在

a932164138】評論

所以年改的確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CTJee】評論

所以...119條那三款不屬於可歸責人民的事由嗎?

寂寞行星】評論

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沒有可歸責而不值得保護(1)人民的信賴必須是值得保護之情形,基本上會認為,如果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各款,即為值得保護之信賴。(2)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可歸責)A.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C.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