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熾雪】評論
D選項反覆看幾次後終於了解他在說什麼了!人民 沒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 人民 沒有不值得保護之事由存在
【a932164138】評論
所以年改的確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CTJee】評論
所以...119條那三款不屬於可歸責人民的事由嗎?
【寂寞行星】評論
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沒有可歸責而不值得保護(1)人民的信賴必須是值得保護之情形,基本上會認為,如果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各款,即為值得保護之信賴。(2)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可歸責)A.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C.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