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用益物權(支配物之利用價值):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擔保物權(支配物之交換價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絕對法定物權)。
【夏小森】評論
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現行條文無類此文字,修正草案已增列)。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規定:「質權之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講人話就是甲把汽車放在乙那裡。乙可以開甲的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