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臺北市政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約定契約之爭議由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此項行政契約之約定,效力為何?
(A)有拘束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效力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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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許正榮】評論

行政契約係公法上的關係→行政法院行政契約當事人因不履.....

110年的Roy】評論

管轄法定原則:依行政法第11條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因此不能透過行政契約設定變更管轄權第 11 條

Lin Tony】評論

結果還不是移到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幾乎是到同一個地方開庭。。。

點點】評論

行政契約沒有[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

ABBY】評論

第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構成無效原因之特別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第136 條 (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第111 條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