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原則上採取言詞審理
(B)行政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取自由心證主義
(C)行政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取公開審理
(D)行政法院之裁判無需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6082
統計:A(110),B(138),C(51),D(3264),E(0)

用户評論

Yan】評論

第 209 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五、主文。六、事實。七、理由。八、年、月、日。九、行政法院。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今天是人生唯一生存的時間】評論

188: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253: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所以第一審高等要言詞辯論,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不用

Jas】評論

行政訴訟法(A) 第 188 條 第一項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言詞審理(B) 第 189 條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自由心證主義(C) 第 243 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

太陽】評論

沒記錯的話訴願--書面審理訴訟第一審--言詞審理訴訟第二審--書面審理

藍色熊貓加加油٩(˃̶͈̀】評論

公開審理原則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判決的公正。透過公開讓一般民眾亦可聽審,以昭示審判公正 (行訴§128)。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言詞辯論、直接、公開審理/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35cf23d5-b4d4-4444-a0ff-0d586f79d539

藍色熊貓】評論

公開審理原則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判決的公正。透過公開讓一般民眾亦可聽審,以昭示審判公正 (行訴§128)。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言詞辯論、直接、公開審理/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35cf23d5-b4d4-4444-a0ff-0d586f79d539

楊克文】評論

第 209 條1.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