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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5 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
【110國營企管職員正取 感】評論
扶養義務-卑>尊扶養權利-尊>卑46.甲與乙婚後,乙辭去工作照顧二人尚就讀小學之子丙,甲之父母丁戊、及乙之父母庚辛均年事已高,無 工作能力。甲因事業失敗,經濟能力不足扶養上述有受扶養權利之人時,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甲應最優先 扶養之人? (A)僅乙、丙 (B)僅乙、丁、戊 (C)僅丙、丁、戊 (D)僅丁、戊、庚、辛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B)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C)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D)除另有規定外,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一家之主直系丙丁戊是最先應扶養之人 先養直尊 再養直卑甲之父母丁戊 上有老甲讀小學子丙 下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