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羈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者,為得羈押之原因
(B)羈押,須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C)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者,得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D)押票,由檢察官簽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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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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