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YA】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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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尉庭】評論
2分法:1.偵察中(檢察官簽),審判中(...
【syuan】評論
押票:絕對法官保留(鑑定留置也是...
【ミヤザワ】評論
32.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羈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者,為得羈押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