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關於確定判決之效力及訴訟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定判決,僅對當事人具有效力,其他繼受人或為當事人占有標的物者,均不生效力
(B)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該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並得即刻進行強制執行
(C)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但對於訴訟無影響
(D)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基於處分權主義,亦生合法起訴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9251
統計:A(9),B(51),C(750),D(73),E(0)

用户評論

Melbourne】評論

(A)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B)依民事訴訟法第380-1條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C)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D)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七款規定,原告之訴,起訴違背第31-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Peter Wkf ,徵婚】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新法條,第1,第2項  長得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