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A)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B)依民事訴訟法第380-1條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C)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D)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七款規定,原告之訴,起訴違背第31-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Peter Wkf ,徵婚】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新法條,第1,第2項 長得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