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a】評論
(A)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B)(D)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貼貼樂 ( ̄︶ ̄)↗】評論
(B)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V(D)債權人請求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V民事訴訟法 第526條 (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oukumo199375】評論
不得抗告 總整理1.第409條之1(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及提供擔保)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2.第483條(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3.第484條(關於財產權訴訟之抗告限制)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