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的Roy】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 條第1 項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看完整詳解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 條第1 項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看完整詳解
【yennn】評論
(A) 備查 ->核定(B) 備查 ->核定(C) 備查非行政處分,故非訴願標的備查最高行政法院八九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之效力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所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觀之,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故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或權責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核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故須經核定的事項,上級機關應全部核定或不予核定,在未完成核定以前,原決定不具備應有的法定效力。
【啊】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D)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並(A)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之(B)(C)觀念通知,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
【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評論
(A)備查為完成法定效力之行為 核定 (地制法第2條第4項)(B)備查有確認處分之效力 事實行為(C)人民對主管機關之備查所提起之訴願應予受理 一般給付之訴(D)備查之目的係供監督機關為事後監督之用 (最高行103年9月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