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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
①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報告→長官書面署名→責任移轉給長官承擔,即便公務員覺得命令違反還是可以放心做,因為做錯了不會被怪罪,長官來扛②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報告→長官不給書面署名→責任無法移轉給長官承擔,視為撤銷命令③違反刑法絕對不必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