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者原則上不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應參與處分作成之委員會而未參與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D)行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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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0年的Roy】評論

行政處分無效之規定: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C)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A)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D)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行政處分得補正之規定: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看完整詳解

iamfine】評論

第一百十一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v】評論

第 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口訣:現正最瘋吃全雞)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口訣:陳立委生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