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向違法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B)此請求權因 10 年不行使而滅
(C)此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廠商取得抗辯權
(D)此請求權因 10 年不行使而廠商取得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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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山花】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乃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所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法文明定機關得以單方之行政行為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

110年的Roy】評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如有,應自何時起算時效期間?決      議: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本文、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是廠商繳納押標金係用以擔保機關順利辦理採購,並有確保投標公正之目的,為求貫徹,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乃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所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法文明定機關得以單方之行政行為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

Ebo Su】評論

行程法§131公法上之請求權機關→人民:5年人民→機關:10年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如有,應自何時起算時效期間?決      議: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本文、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是廠商繳納押標金係用以擔保機關順利辦理採購,並有確保投標公正之目的,為求貫徹,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乃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所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法文明定機關得以單方之行政行為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

Ebo Cat】評論

行程法§131公法上之請求權機關→人民:5年人民→機關:10年

TY】評論

補充:最高行政法院 95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