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衝刺】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A)(B)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C)。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看完整詳解
【110年的Roy】評論
第 20 條
【茜茜】評論
(A)撤職處分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
【v】評論
(刪去法-出自韋恩《現行考銓制度》110年) *懲戒權行使期間 - 休職 10年 -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5年 -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 :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c.f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ミヤザワ】評論
懲戒權時效(懲戒法§20、#583)無時效限制➡️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