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的Roy】評論
公物之使用1.普通使用使用目的範圍內,使用公務的權力2特別使用供超越一.....看完整詳解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
【@】評論
德國法對行政處分類型區分上,亦可區分為:許可(Die Erlaubnis,Kontrollerlaubnis)特許(特別許可-DieAusnahmebewilligung) 兩種。 許可可從形式上與實質上區分之不同角度理解。許可係使權利形成之授益(或受益)行政處分。實質上,許可只是一般行為自由之回復終究是指人民憲法上原有權利之回復,對於許可之拒絕,形式上指拒絕給予當事 人授益之處分;實質上,為對自由財產之干預。特許係國家以行政處分同意給予當事人給付,且創設(擴張)其權利範圍。 換言之,許可與特許之區別,在於許可係基於預防管制之利益,對於暫時受限制之一般行為自由,加以回復;指人民權利之創設,亦即人民之活動本為法律所禁止,在特別例外情況,宣示允許其從事者而言。因此特許不只於形式上,於實質上屬授益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