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必考上!】評論
不賣,大家都可以看,喜歡的可以幫忙按讚~謝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7 條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看完整詳解
【Oro Ro】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7 條,這條就怪了~第三項「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那現在各機關充斥的約聘、約僱、臨時人員...他們是啥身分?
【Ying Chi Tsai】評論
廢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第 5 條雇員由各機關自行僱用,但各部會 (處、局、署) 及省 (市) 政府所屬機關,應於僱用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報請各該主管部會 (處、局 署)省 (市) 政府備查。前項雇員之僱用,均應以履歷表副本,送銓敘機關。雇員離職時,應依前兩項程序辦理。雇員之僱用,除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外,應就具有其他兩款資格人員,公開辦理甄審。=>需雙方同意之行政契約=>非單方高權之任用關係
【黑不拉幾】評論
回三樓公務人員保障法Q&A_列印內容各機關聘僱人員可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保障?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準用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3要件,始得依本法所定救濟程序提起救濟: 1、須為各機關進用之人員。 2、須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所進用。 3、須與機關間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者。二、各機關聘、僱人員如屬依相關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例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87年1月1日廢止前之雇員管理規則)所進用者,都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三、如屬依各機關自行訂定或上級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例如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的聘、僱人員,則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四、依保...
【wcsunnystarya】評論
回5樓~~3樓問的應該是這些人是怎麼進用的不是問他們適不適用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