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假設某法規規定應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行政機關為管轄機關,若甲住所位於高雄市,高雄市政府於處理甲之案件時,甲於處理程序進行中,變更住所為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A)應即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南市政府,並通知當事人
(B)依管轄法定原則,甲之住所雖有變動,高雄市政府於受理時已取得之土地管轄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應於徵詢當事人之同意時,由高雄市政府繼續處理該案件
(D)應由高雄市政府與臺南市政府以協議方式決定管轄機關,其不能協議者,則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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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bg117】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8條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看完整詳解

maple850310】評論

(C)應於徵詢當事人之同意時,由高雄市政府繼續處理該案件應該改為徵詢當事人(甲)與有權管轄機關(台南市政府)之同意時,由高雄市政府繼續處理該案件

】評論

(C)不能只問當事人,還要問有管轄權機關的意見

馬到成功】評論

我也中計了,B錯在法。(B)依管轄恆定原則,甲之住所雖有變動,高雄市政府於受理時已取得之土地管轄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補充:下列何者非管轄恆定原則之內涵? (A)法院之管轄,以原告提出訴狀到達法院時為準 (B)起訴時法院有管轄權,嗣後定管轄之情事變更,該法院即無管轄權 (C)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D)此乃避免被告故意造成法院無管轄權而延滯訴訟公職◆民事訴訟法- 1010428001民事訴訟法測驗題#8067答案:B

Jesse】評論

管轄「恆定」原則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土地管轄所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的是管轄「法定」原則

】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7條,管轄恆定原則,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