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乙為兄弟,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甲丙結婚後有丁、戊二子。乙未婚無子。甲先於乙死亡,乙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遺產由丁、戊繼承
(B)乙之遺產由丙、丁、戊繼承
(C)乙之遺產由丙繼承
(D)乙之遺產歸屬國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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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堅持、恆心】評論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78條(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與選任遺產管理人)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相關法規】§1184、§1185、第二項~非訟事件法§149、§150第1184條(遺產管理人行為效果之擬制)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

Lin Tony】評論

丁、戊為旁系血親卑親屬丙為姻親

好鄉民】評論

紀錄用:代位繼承需要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

卡比肥】評論

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