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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管轄恆定原則: 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A),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I.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II.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III.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IV.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V.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之原則。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可分為四大類,即:(一)事務管轄,指依事務性質而定機關之權限,如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事務。(二)土地管轄,即依地域限制而定機關之權限,如台北市國稅局以台北市為其轄 區。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