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的日子】評論
如圖,立法委員的人事權...
【我要考上四書】評論
一級(院)二級(部,委員會)三級(署,局)機關;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律定之四級(分署分局)機關 - 命令定之
【上榜哥】評論
(B) 第 21 條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