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02440581】評論
轉任的定義:1.公務人員由某一任用制度(體系)轉調至另一任用制度(體系)之謂,亦即指不同任用制度或不同任用體系間公務人員的遷調(或非公務人員轉任為公務人員),均為「轉任」。2.轉任範圍:下列各種情形之一皆為適例(1)不同任用制度間之轉任:原適.....
【Lisa】評論
補充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每天都要進步一點】評論
注意今年109年公務員懲戒法大修!109年5月22日全文修正109年6月10日公布補充4樓的公懲法第5條已修正為:第五條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cherry26783】評論
(A)所謂轉任,乃指不改變公務人員類別,由一職位改為另一職位 調任(B)所謂停職,乃指國家以單方面決定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 停止職務執行,但不剝奪身分,等原因消滅仍得繼續任職(C)休職依法必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D)公務人員縱令經刑事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者,基於身分保障,未必當然停止職務 (公懲法第四條第二款)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A調職
【111高考必上】評論
請問C規定在哪條法規?
【jenny1029301】評論
回11F第五條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