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有關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國際名單與國內名單的區別,下列何者非屬之?
(A)國際名單之除名程序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不得為之
(B)國內名單之指名可為行政救濟,國際名單之指名則須透過我國外交管道進行救濟
(C)國內名單之指名,應經審議會審議程序並由主管機關公告
(D)國際名單之指名,應經主管機關公告後生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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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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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資恐防制法第 4 條1、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2、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3、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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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資恐防制法 第 4 條1、主管機關依法...

【用戶】seat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錯,國際名單亦可為行政救濟。詳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