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何而消滅?
(A)附合
(B)添附
(C)混合
(D)混同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ViVa】評論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林梅文】評論

添附係指民法上屬於數所有人之物,合併而成一物,可分為附合(民法第811、812條規定)、混合(民法第813條)、加工(民法第814條)三種情形。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811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812條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第 274 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