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建立合理之醫療執業形態,我國實施醫藥分業相互合作之法源依據為何?
(A)藥事法
(B)醫療法
(C)醫師法
(D)藥師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9076
統計:A(926),B(143),C(9),D(123),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第  102  條

【用戶】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藥事法 §102

【用戶】大仁Jason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 ...

【用戶】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藥事法 §102

【用戶】徐倫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 ... 82年2月5五日原「藥物藥商管理法」修正更名為「藥事法」並公布全文。其中第102條「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保實施二年後,醫師調劑以在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依據第二項之條文啟動了台灣醫藥分業實施的法源依據 ... ... --來源:從醫藥分業精神展望未來的發展。https://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00/2000-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