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駕駛貨車,靠行於乙貨運公司。甲送貨時,違規闖紅燈撞傷行人丙,造成丙大腿骨折,在家休養 2 個月,由丙之母看護其生活起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並無僱傭關係,故丙不得向乙請求連帶賠償
(B)丙未請看護,求償範圍不包含看護費
(C)甲、乙間依民法第280條,其內部應平均分擔對丙之債務
(D)乙如選任監督並無過失,乙不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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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pringtime】評論

A(X)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

奮鬥ㄚㄚㄚㄚㄚ】評論

l   靠行→客觀上可認為甲係為乙服勞務→送貨時撞傷丙→丙依184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188命乙負連帶賠償責任→(A)錯誤l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B)錯誤l  民280: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但書顯示不一定為平均分擔→(C)錯誤l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