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ngtime】評論
A(X)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
【奮鬥ㄚㄚㄚㄚㄚ】評論
l 靠行→客觀上可認為甲係為乙服勞務→送貨時撞傷丙→丙依184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188命乙負連帶賠償責任→(A)錯誤l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B)錯誤l 民280: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但書顯示不一定為平均分擔→(C)錯誤l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