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 1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是委託私人辦理的目的?
(A) 提升教育品質
(B) 促進教育多元化
(C) 增進家長教育參與權
(D) 增進教育經費運用效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9177
統計:A(726),B(5525),C(662),D(270),E(0)

用户評論

ting ting】評論

實驗教育三法 (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在家自學第 1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實驗創新(2015教育創新行動年)、公辦公營(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私人私營(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第 1 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公辦民...

幫助別人】評論

增進家長教育參與權 應該是學校選擇權

陳小吐】評論

(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 1 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李大同】評論

關於家長參與權與選擇權,剛好一個左派一個右派,可以這樣釐清。發教育券的州,因為比較重選擇權,強調市場機制,因此,家長用教育券來以腳投票,支持不同的學校。反之,另一個州以各種型態的公辦民營,甚至有些高升學率學校,已經是考試領導教學了,強調的卻是選擇的多元,與家長給子女的教育機會均等,尤其是弱勢,不可能只靠教育券就能擠進好學校的家長,也許不可能市場化,也要遷就這些公辦民營學校的名額,卻是可能真正達到機會均等。這樣的選項就比較偏家長參與,而非家長選擇權。衡量台灣目前的實驗教育法案的精神,的確是還在選擇責權的部分,家長參與教育的部分,有班親會,還非常非常的初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