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社工師,點我看詳解】評論
(A)《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6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B)《學生輔導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第11條→本條的幾班、幾校以前有考過,可以留意。(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D)《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第6款)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C)《精神衛生法》第15條(第1項)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第2項)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本法中社會工作師應有精神衛生、病人醫療服務之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