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宜樺】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 6 條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27
【jlv1013考回中南部!】評論
【完全解鎖,一起學習】第 5-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第 6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第 7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第 8-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其他考古題 ...
【108年一定考上】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 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第 3 條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