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生前,乙曾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尚未償還。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90 萬元現金。乙依法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各繼承 40 萬元
(B)乙、丙、丁各繼承 30 萬元
(C)丙、丁各繼承 60 萬元
(D)丙、丁各繼承 45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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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རྣམ་རྒྱལ།】評論

民法第 1172 條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

whappy501】評論

甲財產現金90萬 扣掉債務30萬 剩下60...

lain13413】評論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1176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本題解法如下:一、先算出應繼財產:現金90萬元+乙借款30萬元=120萬元(乙雖然依民法1174條拋棄繼承權,但仍應償還借款30萬元)二、找出有權繼承人: 為丙、丁(甲喪偶--無配偶;乙拋棄)三、算出應繼分:應繼財產120萬元由丙、丁平均繼承(120萬/2人=60萬),所以丙、丁每人各繼承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