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
【柔】評論
民法§971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民法§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丙在結婚時要叫辛岳母丙和辛不同輩 不能結婚
【Harvey】評論
想知道為什麼乙跟壬可以結婚...
【aaasss460】評論
乙 壬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屬於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