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02440581】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0 條 公務人員協會與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所獲致之結果.....
【最佳姐】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0 條 (履行協商結果及訂定團體協約之禁止)I.公務人員協會與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所獲致之結果,參與協商之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均應履行。 II.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規定雙方當事人及參與協商機關除應誠意履行協商結果外,並規定公務人員協會不得請求訂定團體協約。二、依照勞動法學者之界定,團體協商權為勞動三權之中心權,其協商之目的即在商定雙方均可接受之一定條件,進而明定雙方遵守之契約條款,鑒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且其福利等權益事項仍以法令規範者居多,倘准許公務人員協會與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訂定團...
【法警 加油】評論
公務員被閹割勞動權...
【Minyu】評論
相關考題(101地特三等):5.公務人員依法組成之協會,其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A)對考績事項提出建議(B)對退撫事項提出建議(C)對工作時間提出協商(D)團體協約權
【小小元】評論
14 公務人員對於某改革草案有諸多不滿,遂策劃其所屬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相關活動,對外傳達立場及想法。 下列何種行為,與法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