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評論
處分權主義(doctrine of disposition),指就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處分權主義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資料來源
【國考安陵容】評論
(A)採處分權主義 → 不知道如何解答(B)不採情況判決 →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以及賠償程度等 面向後,得判決駁回原告之訴。(C) 一律採間接審理主義 → 程序「裁定」為間接審理,而實質「判決」為直接審理。(D)—律不採言詞審理主義 →通常訴訟、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皆得採言詞辯論。
【太陽】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