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設籍於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為核定補繳所得稅之處分,如其金額及內容均無錯誤, 貝此土地管轄錯誤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為何?
(A)無效
(B)仍為有效
(C)效力未定
(D)溯及失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3768
統計:A(29),B(32),C(7),D(1),E(0)

用户評論

Sophia Wa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前段所謂「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顯係就違背專屬管轄之行政處分而規範,故後段所謂「欠缺事務權限」,須作同一體系解釋,亦僅限於違反專屬管轄規定之權限欠缺,否則前段規定將形同具文。再者,基於行政機關體制之複雜性、管轄權錯誤識別之困難性,及採重大瑕疵說之立法意旨,為確保行政機能有效運作,維護法之安定性並保障人民之信賴,第6款行政機關欠缺權限之處分當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7款所規定重大而明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除此之外,其他違反土地管轄或事務管轄,尚屬得撤銷而非無效(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76號、103年度判字第605號判決意旨參照)

gg_30329】評論

這題讓我想到釋字47號解釋   既判力利益管轄權瑕疵(刑事訴訟法)  一樣是優先站在法安定性角度去決定問題

Chenyiching17】評論

可以想成VA之轉換嗎?不同區域但是相同內容,所以直接做行政處分之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