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行政處分之種類 - 依行政處分的(內容)規制效果為標準區分1.下命處分: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具強制性。在行政執行上,此 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有付諸行政執行的必要性)。 如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課處罰鍰、納稅或徵兵2. 形成處分: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3. 確認處分:「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認之行政處分。nnnnnnnnnnnn 如土地登記、戶籍登記、發給自耕能力證明等、役男兵役體位之判定。
【silversoul702】評論
下命處分 : 係課予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行政處分。例如:警察機關對違法之集會遊行命令解散、警察對酗酒泥醉之人的管束。形成處分 : 係指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之法律關係,例如:公務人員之任命、行政機關對社團章程變更之認可、撤銷許可之執照。確認處分 : 係指對特定之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存否發生爭議時,由行政機關為權威性、公示性之確認。下命處分= 給相對人該做或是不該做的行政處分形成處分=有法律關係之變動確認處分=有疑義時,由行政機關出面確認
【gg_30329】評論
這題須要靠民法物權觀念去解更清晰。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登記』始產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固屬「形成權」,與結婚登記(民法第982條)一樣。至於「確認處分」,其前提必須是有一個待確定是否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也就是說確認處分無產生直接法律效果之實益(這種實益只有形成權才有),例如住居所認定之戶籍登記等
【國考安陵容】評論
解題思路:第一步驟,名詞內涵1.「形成處分」:當事人透過行政處分,進而對某事物形成新關係。2.「確認處分」:當事人透過行政處分,進而對某事物確認舊關係。第二步驟,民法之不動產物權篇1.核心觀念: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始生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占有之法律權力。2.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准許申請人變更不動產物權之登記,屬於行政處分之形成處分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