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消兒】評論
幼兒園工作人員編制: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1. 幼兒3人以下,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2. 4人~6人,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2人
【查理王】評論
以數學來說(我記得是國小三年級時學的!!)不得"超過"6人,是只有5人6人以下才是6人阿....
【Neai Lee】評論
是超過六人、不滿六人 才不含6人以數學符號來說應該是大於和小於"6個人" 沒有超過六個人阿
【魚】評論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duckkkkkkkkkk】評論
法規已更名為→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5 條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法定代理人之需求,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
【:-)】評論
第五條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法定代理人之需求,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