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跑智齒】評論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16條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Cynthia Chang】評論
未通過之項目 追蹤
【Katz】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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