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跑跑智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5條(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供資訊) 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 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用戶】Chou Chou Le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是說主管機關"可拒絕"提供給父母或監護人資訊,這部分要看第35條: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的內容!題目看太快,下意識都想到第36條: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眼睛要來去明目一下了!
【用戶】Chou Chou Le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是說主管機關"可拒絕"提供給父母或監護人資訊,這部分要看第35條: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的內容!題目看太快,下意識都想到第36條: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眼睛要來去明目一下了!
【用戶】emil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第 31 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一、教保服務政策。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第 32 條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一、教保目標及內容。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五、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六、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