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 200 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200 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A)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B)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C)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D)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40249
統計:A(38),B(67),C(54),D(82),E(0)

用户評論

梁律彣】評論

審查意見:採修正甲說。修正甲說:甲、乙共犯背信罪。收銀員乙對大賣場貨品沒有持有關係,甲與大型賣場收銀員乙共謀,約定由甲選取較多或較高價值貨品後,經由乙之收銀櫃檯結帳,乙則以多報少,將二千元貨品結帳為二百元圖利。因甲、乙共同意圖不法利益,責由受雇於大賣場之收銀員乙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損害於大賣場之利益,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又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二者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至於甲雖無受委任之身分關係,因與有身分關係之乙共犯,均應成立共同正犯。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6號爭議看來也不小,不過題目既然問的是"實務見解",只能選背信。

河洛半線】評論

詐欺是利用錯誤訊息令被害人相信交付財物而言,本題犯罪成立與否與大賣場店家是否受詐欺所困無關,

0204】評論

為何不是竊盜?

JHIHZUN WU】評論

詐欺肯定是沒有的侵占好像也不合剩兩個猜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