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彣】評論
審查意見:採修正甲說。修正甲說:甲、乙共犯背信罪。收銀員乙對大賣場貨品沒有持有關係,甲與大型賣場收銀員乙共謀,約定由甲選取較多或較高價值貨品後,經由乙之收銀櫃檯結帳,乙則以多報少,將二千元貨品結帳為二百元圖利。因甲、乙共同意圖不法利益,責由受雇於大賣場之收銀員乙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損害於大賣場之利益,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又另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二者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至於甲雖無受委任之身分關係,因與有身分關係之乙共犯,均應成立共同正犯。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6號爭議看來也不小,不過題目既然問的是"實務見解",只能選背信。
【河洛半線】評論
詐欺是利用錯誤訊息令被害人相信交付財物而言,本題犯罪成立與否與大賣場店家是否受詐欺所困無關,
【0204】評論
為何不是竊盜?
【JHIHZUN WU】評論
詐欺肯定是沒有的侵占好像也不合剩兩個猜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