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答力】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4 年上字第 4974 號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 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評論
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瑄】評論
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167 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骨頭(警 上榜)】評論
甲:無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