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770917】評論
拘留所設置基準:警政署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行政院
【蔥仔!!】評論
第二章 設置基準第4條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求。第5條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第6條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 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jda87326】評論
第 49 條 接見時應派員在場監視,並得摘錄其談話內容或予以錄音、錄影。接見中有違反規定者應即加以勸告,勸告不聽者,得停止其接見。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第 10 條 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 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時,應酌予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第 46 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岩田光夫】評論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49條:接見時應派員在場監視,並得摘錄其談話內容或予以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