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晏子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C)出自特殊教育法 第 23 條(為102年修正) (112年全文修正,此內容修改為第26條)1.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2.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原本三歲)目前特殊教育法第23條全文修正為:1.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2.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特殊教育法第26條修正為:1.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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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出自特殊教育法 第 23 條(為102年修正) (112年全文修正,此內容修改為第26條)1.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2.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原本三歲)目前特殊教育法第23條全文修正為:1.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2.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特殊教育法第26條修正為:1.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